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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万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0789622623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和安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5
2023-06-08
(2023)甘0902执1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与酒泉陇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监罚﹝2025﹞2号
2025年1月23日,肃州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向肃州区市场监管局发送了《关于移交压力容器充装违法线索的函》(〔2025〕03号)移交了案件线索和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充装间监控视频。2025年1月26日,因管辖权问题,肃州区市场监管局将以上线索转报我局。经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17日9时5分52秒至9时32分37秒,将10只液化丙烷气瓶搬运至气瓶充装间,并逐只进行充装。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相关规定,“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设计文件、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充装过程所用的置换气体除外),不得更改气瓶制造标志和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述技术规范规定:1、未严格落实气瓶专用规定。2、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3、未在充装前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4
2
(酒)市监罚﹝2023﹞55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30只,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该单位负责人殷万寿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没有异议。
1.对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进行了罚款;2.对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你单位处以90000元罚款;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90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3
(酒)市监罚﹝2023﹞1号
2023年1月17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HGJ2022-0698),报告显示,甘肃海涛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液化气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抽样检验,二甲醚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及《甘肃省2022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42-2022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92301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1534元整;罚没合计:103835元整
92301.00元
甘肃省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