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鹿寨县翔宇五金交电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柳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LGL835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号桂中农贸综合市场6号交易市场第10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4〕334号
经查,“”是温州市澳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并合法持有的商标,用于商品手套上。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的富手手套(以下称涉案产品)的标签上印有“富手? No:800 荷叶塘开发区 中国 永昌”等字样及图形,该商标“”文字与温州市澳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编号:第3743612号)中的商标“”文字一致,但商标图样及书写字体不一致。 温州市澳贝特科技有限公司鉴别涉案商品不是温州市澳贝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产品,为假冒温州市澳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侵权商品,且对温州市澳贝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依据《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三十六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上述涉案产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隐匿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富手手套8双和没收违法所得2.84元。
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2
鹿寨市监处罚〔2023〕199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标识有: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执行标准:GB/T8372 GB/T2966,生产场地:云南昆明,限用日期和生产批号见包装盒及尾管(20260105 A)等字样,“云南白药”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8日申请的第454439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牙膏”),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6月27日,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产品同为牙膏类商品,未取得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云南白药”商标,根据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打假人现场鉴定以上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白药”商标注册证(第4544394号)复印件、鉴定涉案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的鉴定书,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侵权商品,当事人也未能出示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销货单据,当事人称进了12盒,以15.5元/盒进的,一盒也没有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 “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改正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12支;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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