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豪华 | 注册资本:4721.213961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074203079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苏0282民初69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重通风机有限公司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4-23
2019-03-18
(2019)浙0604民初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楼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18
2019-03-04
(2018)浙0604民初7641号
劳动合同纠纷
魏**与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382.6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5-23
2018-05-23
(2018)浙0604民初39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5﹞13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2段压力管道正在使用中。该公司现场提供的包含上述22段压力管道在内的5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DAG2021-088(C)、DDG2021-0026(C)、DDG2021-0027(C)、DDG2021-0028(C)、DDG2021-0132(C)]均不在有效期内。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用的22段压力管道于2024年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上述压力管道。<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及时整改到位,涉案压力管道经检验合格,安全隐患已消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及时整改到位,涉案压力管道经检验合格,安全隐患已消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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