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夜游神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守义 | 注册资本:5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ECG4KGX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3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1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4瓶未开封、1瓶已开封“富顺香辣酱”);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4瓶未开封、1瓶已开封“富顺香辣酱”);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