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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振华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0573271721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9
(2025)内0302民初1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劲拓商贸有限公司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6
(2025)内0302民初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张**,山东联合开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3
(2024)内0302民初654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正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4
2024-09-09
(2024)内0302民初3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荣联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5
2024-07-03
(2024)内0302民初2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程远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6
2024-05-28
(2024)内0302民初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而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7
2021-07-14
(2021)内0302民初8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谭**
内蒙古帆宇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10
(2024)内0302民初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彭**,乌海市而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0
(2024)内0302民初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
彭**,乌海市而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7-06
(2021)内03民终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斯朝鲁与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8
2020-09-24
(2020)内03民终430号
合同纠纷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8
2020-04-30
(2018)内0302民初2625号
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5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27
2019-10-25
(2019)内03民终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鼎众诚贸易有限公司、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02
2019-01-10
(2019)内0302民初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鼎众诚贸易有限公司、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1-31
2017-11-27
(2017)内03民终952号
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1-31
2017-11-27
(2017)内03民终952号
合同纠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与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1-02
2016-01-02
(2015)乌勃商初字第0018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久畅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郭**、秦**、郭**、冯**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319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1-14
2015-01-14
(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勃湾)应急罚﹝2025﹞洗选-001号
2025年12月5日,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金嵘百川煤棚未经验收使用存煤、破煤。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元晓东、温晓丹到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后,发现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金嵘百川煤棚建设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无安全设施设计;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4、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6-01-14
2
(海勃湾)应急罚﹝2025﹞洗选-002号
2025年12月5日,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厂区一彩钢房内有一个20吨油罐存油无任何安全措施。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元晓东、温晓丹到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后发现以下问题:1、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车库内有油罐车存放柴油。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6-01-14
3
乌海税稽罚﹝2026﹞1号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乌海市稽处〔2026〕1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br>你单位2021年取得内蒙古品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号码:05179462-05179465、05207671-05207687),发票金额2,025,265.57元,税额263,284.57元,价税合计金额2,288,550.14元,上述发票均于取得当月进行进项税额抵,成本也进行了列支。你单位与内蒙古品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煤炭货物交易,只是为了抵扣进项税额、成本列支。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10日在2022年9月属期进项税额转出263284.57元,同时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并于2023年11月10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25265.57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6316.39元。本次检查不需要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需要加收进项税额转出属期较晚的滞纳金,增值税滞纳金59370.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4155.95元,合计63526.62元。<br>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025,265.57元,税额263,284.57元,价税合计金额2,288,550.14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br>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取得上述2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1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63284.57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10日在2022年9月属期进项税额转出263284.57元,本次检查补缴增值税0元。<br>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计税依据的批复》(内政字〔2000〕44号)规定,“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以往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你单位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1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29.92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10日在2022年9月属期进项税额转出263284.57元并补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8429.92元,本次检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br>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的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1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898.54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10日在2022年9月属期进项税额转出263284.57元并补申报了教育费附加7898.54元,本次检查补缴教育费附加0元。<br>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第四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和虚开发票行为按偷税行为最终处以394015.45元的罚款。
394015.4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12
4
内乌交罚﹝2025﹞2220062号
乌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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