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三七市镇军方白鹅养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军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071478589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余姚市三七市镇姚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农业(动监)罚决字﹝2023﹞第000003号
当事人余姚市三七市镇****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唐军方)于2023年5月27日销售了40只未经产地检疫的苗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零肆元整(¥304.00)。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余姚市工商银行代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账户缴纳罚款(账号390*****0112********)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零肆元整(¥304.00)
304.00元
余姚市农业农村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