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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易成注册资本:3368.394353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0MACL483P5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巡检村委会巡检村巡检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大交综洱罚简〔2026〕0004号
洱源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云LA8831号车涉嫌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案
洱源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洱源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01
2
大环﹝洱﹞罚字﹝2025﹞3号
洱源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自2023年3月开始建设,同年1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期间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同时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洱源佳伟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自2023年3月开始建设,同年11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期间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同时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对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00元(伍万伍仟元整);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32,000.00元(贰拾叁万贰仟元整);对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289,000.00元(贰拾捌万玖仟元整)。
289000.00元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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