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玉岭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557942248X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上林县木山乡木山圩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8
(2026)桂1381民初70号
合同纠纷
广西合山鑫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合山市人民法院
2
2024-06-27
(2024)桂1203民初16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覃**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宜州市人民法院
3
2021-11-08
(2021)桂0125民初2471号
劳动争议纠纷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谢**
上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3
(2026)桂1381民初70号
合同纠纷
广西合山鑫桂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山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9
2022-11-24
(2022)桂0125执1798号
劳动争议
石*、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24
2022-01-19
(2022)桂0125民初15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蓝**、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1
2021-08-12
(2021)桂0125民初52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蓝**、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10-09
2017-08-29
(2017)桂0125民初108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韦**与李*、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0-09
2017-03-02
(2017)桂0125民初108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韦**与李*、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0-09
2017-09-25
(2017)桂0125民初108号之三
民间借贷纠纷
韦**与被告李*、蒙**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0-09
2017-01-13
(2017)桂0125民初1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韦**与李*、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4-10-10
2014-10-10
(2014)上民一初字第651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蒙**与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应急罚﹝2023﹞5号
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2023年3月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那良斜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行为: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2023年3月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那良斜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行为: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上述问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1、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那良斜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经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 证据二:1、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那良斜井关于调整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复印件);2、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那良斜井关于调整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身份。 证据三:1、《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3〕1-1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3〕14号};3、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4、上林县祥龙矿业实业有限公司那良斜井安全副矿长黄耀春、安全科科长李继杰的询问笔录;5、现场检查视频、照片。证明你单位: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本机关认为:“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的规定。本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查处,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应急罚告〔2023〕4号},签收人是矿长张鸿欢,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行为,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