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宁静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6786166269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1幢1单元101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5
2021-10-19
(2021)陕0113民初17799号
侵权责任纠纷
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18
2015-03-18
(2014)雁民初字第04130号
劳动争议
杨**与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110.3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30
2017-12-11
(2017)陕0113执3840号
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06-23
2016-06-23
(2016)陕0113执4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12-24
2015-12-24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320号
劳动争议
杨**与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2208.62元
民事案件
6
2015-12-24
2015-12-24
(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320号
劳动争议
杨**与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2208.6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雁市监处罚﹝2024﹞83号
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测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积极整改,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两万元罚款。
20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2
雁消行罚决字﹝2024﹞第0128号
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旅国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联动测试时电源未强切、排烟风机及声光报警未启动、电梯未归底;消火栓泵漏水;喷淋泵异响无法工作;消火栓稳压泵电源损坏;防排烟风机系统联动功能故障,无法启动;楼梯间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7 层安全出口被封闭;楼道内堆放杂物)的消防违法行为。该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旅国际)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西安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旅国际)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