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一鸣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志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DPJX3E0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银湖城5幢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4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经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4209840128289,住所及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银湖城5幢105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9年7月24日。
2024年10月28日,洁源检测公司对当事人自购的白芷((购进日期:2024-07-16)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1.29kg,抽样单编号:XBJ24420984487259191。
2024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J2024310357)、复检异议须知等材料,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是0.333g/kg,标准指标是不得使用。
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抽检过程、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完全认同,不申请复检,并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在白芷中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应该是在加工过程中,用硫磺熏制过,目的是为了防虫,保存时间更长。
当日,当事人在店内醒目处张贴了召回公告,公告内容:我超市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白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超市决定招回上述批次白芷,召回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2月15日,召回区域为全省。请已购买上述批次白芷的消费者,不要使用,并在我超市办理退货手续。我超市对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联系电话:18607222151。特此公告。
至公告结束日止,没有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
当事人将白芷与花椒、桂皮、八角、香叶等干鲜调料一起销售,用作卤菜用的卤料,主要销售对象是超市附近的居民。
该白芷供货商是武汉市东西湖八斤干鲜调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2MA4J0EB85T,经营者:程阳军,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舵落口大市场3区5栋1层中间楼梯间。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4201120138995。
该白芷购进数量为5斤,购进价是18元/斤,至2024年11月25日,已销售4.236斤,销售价28.8元/斤,销售收入12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涉案的白芷0.764斤;2、没收违法所得122元;3、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1.0122万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