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沙县好优多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利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3MA6JCPYPX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金沙县大田乡大田社区街上组(刘利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4]296号
2024年8月30日,该店经营者刘利兵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经过调查确认,该店经营正常,“蓝月亮野菊花清爽洗手液”进货价是11元/瓶,销售价是15元/瓶,进货6瓶,“采乐去屑洗发乳”进货价是1.8元/条,一条是10袋,销售价是0.5元/袋,进货20条,货值金额:15元/瓶*2瓶+0.5元/袋*28袋=44元,当事人这两款产品是边进边卖的,过期后是否有销售不记得,也未建立会计进销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多次进行口头的保质期、标签标识等法律法规宣传,当事人在日常管理中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检查化妆品使用期限,造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也对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在当事人店内检查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30日《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5、《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金市监强字[2024]XH-25号)1份,证明扣押财物的情况; 6、《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JSJ[2024]XH-25号)1份,证明扣押财物的名称、规格及数量; 7、当事人进货单2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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