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思派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B2RG64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众嘉园1栋1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54号
2025年2月25日,黑龙江思派大药房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张明敏到我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张明敏承认国家医保飞行检查组《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中指出的药店伪造处方销售药品等情况属实。后该公司采购等工作人员陆续到我局配合询问调查。 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对黑龙江思派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医保罚决字〔2025〕第33号),该局认定当事人3194张伪造处方涉及市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货值支出金额19,390,710.95元,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953,554.75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为黑龙江思派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专项审计报告(黑浩威司审字〔2024〕34号),当事人销售药品中涉嫌伪造处方7869张,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医保罚决字〔2025〕第33号),当事人3194张伪造处方涉及市医保结算,骗取医保基金货值支出金额19,390,710.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医保局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转办函》1页、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国家医保局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移交函》及《移送材料清单》4页,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医保基金飞行检查组《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关于移送处方等证据材料的函》2页,证明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伪造处方的情况; 4.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移送黑龙江思派大药房有限公司材料92页,证明当事人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5.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审计意见书(黑浩威司审字〔2024〕34号)1份共11页及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非医生本人开具的处方数量相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孙雪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询问笔录一份3页,张明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询问笔录一份4页,吴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8.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向市场局移交相关企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函一份4页,证明经市医保局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及市医保结算伪造处方数量,市医保局对当事人伪造处方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罚款的数额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当事人伪造处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