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舒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家群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1MA6PL35N3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万兴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施处罚﹝2026﹞15号
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施甸县舒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非处方药区消化系统类柜内摆放有保和丸(水丸)3盒,该药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未造成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的后果。符合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项之规定。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保和丸(水丸)共计3盒;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