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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9MA0F346L8F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郭家屯镇白各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5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4-05-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2-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6
2024-01-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7
2023-08-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12-26
(2022)津0119民初121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
谭**,津海融合(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蓟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02-10
(2021)津0119民初1191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
河北省仟幕货运运输有限公司,周*,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7
2024-03-14
(2024)晋0727民初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587.59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05
2022-11-30
(2021)京0111民初209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659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05
2022-07-15
(2021)京0111民初209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16
2021-10-29
(2021)冀0208民初43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140.53元
民事案件
5
2021-09-29
2021-08-27
(2021)冀0732民初7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58.0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上镇罚决﹝2026﹞2号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警告、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人民政府
2026-02-28
2
京交﹝密﹞﹝2025﹞第0301-074418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现案件调查终结,认为当事人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69A021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仟陆佰元整。
16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5-12-30
3
京延交法罚﹝2024﹞ZFD0022号
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169A021)的规定
2024年5月7日16时48分,苗爱龙驾驶的冀GL2779冀BAX70挂号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延庆滦赤路,经执法人员丁争志(执法证号:01001617115)、时岳峰(执法证号:01001617060)示证检查:该车所有人为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运输货物为砂石,从沙梁子到香营,该车运输的货物容易脱落、扬撒,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遮盖严实,容易造成货物滑落,造成安全隐患。该车的这种行为属于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证件复印件等予以佐证。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2000.00元
北京市延庆区交通局
2024-05-15
4
京门交处罚﹝2024﹞HHY00038号
2024年4月22日1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北口公交站南侧4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郭子立驾驶冀BFE5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运送石子,检查时已装满货物。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2900mm,现高度为4300mm,加高了14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 )项、《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154B04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4月29日,给予当事人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公示期限:12个月)
16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4-04-29
5
京交法﹝23﹞字NO.42041667
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HH06号挂车未经批准擅自改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BHH06号挂车未经批准擅自改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0000.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
2023-10-26
6
京交法(10)字2033983
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罚款贰仟玖佰元整
29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
2023-06-01
7
津宝交通执法﹝2023﹞108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2023年5月15日,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司机赵金锁驾驶津CE8682、冀BHT16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营运车辆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运输砂石料至天津市九号桥附近,途经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因超限运输被查扣,2023年5月15日9时30分至9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张磊、王涛在天津市宝坻区老高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津CE8682、冀BHT161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勘验,违法车辆司机赵金锁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津CE8682、冀BHT161挂货箱尺寸为:长11850mm,宽2450mm,高600mm,勘验结果与车辆产权证登记数据一致,但该车加装了液压轴,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当事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车辆产权证、车辆检查表、行驶证、车辆照片、公安交管局处罚决定书、路政、运政联合治超移送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