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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29MA0F346L8F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郭家屯镇白各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5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2024-05-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1-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9
2023-08-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6
(2022)津0119民初121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孙**
谭**,津海融合(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7
2024-03-14
(2024)晋0727民初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车**、祁县忠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0587.59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05
2022-11-30
(2021)京0111民初209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659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05
2022-07-15
(2021)京0111民初2095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16
2021-10-29
(2021)冀0208民初43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5140.53元
民事案件
5
2021-09-29
2021-08-27
(2021)冀0732民初7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3258.0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昌﹞﹝2026﹞第0903-033935号
2026年07月06日21时36分,北京市昌平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交警、路政、城管开展联合检查期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六环路百善出口,发现驾驶员吕云龙驾驶AHR138号车牵引冀BDC70挂涉嫌超载运营行为,因车辆证件不齐全,暂无法开展调查。两名执法人员将车辆押送至龙虎台超限检测站。2026年07月09日13时09分,经过对驾驶员吕云龙询问调查:该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道路运输证》已失效,失效的证件号为:冀交运管唐130229030077号,失效的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4月,该证件有效期已超过800余天,冀BDC07挂所有人为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失效,失效的证件号为冀交运管唐字130229333938号,失效的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06月14日,该证件有效期已超过755天。该车装载货物为一车沙子,共143.46吨。由顺义区北小营工地送往昌平区沙河工地。本次运输由吕云龙与北京兴旺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往日约定的价格确定。运费200元,尚未收取,当事人尚未获得违法所得。认定玉田县骏达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2026-07-09
2
京交﹝通﹞﹝2026﹞第0703-031042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1750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2026-06-23
3
京门交处罚﹝2024﹞HHY00038号
2024年4月22日1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北口公交站南侧4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郭子立驾驶冀BFE52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运送石子,检查时已装满货物。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2900mm,现高度为4300mm,加高了14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 )项、《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154B04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4月29日,给予当事人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类:严重,公示期限:12个月)
16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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