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爱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丽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1MABUP75F42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商贸城物流园区A1 8号路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药监药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生产批号为YP2410331的赤芍204公斤,标价为45元/公斤,生产货值金额(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700元)。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4月22日向疏附县维吾尔医医院、伽师县人民医院、阿克陶县维吾尔医医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销售200公斤,销售单价43元至78元,销售货值金额为9440元。召回40公斤(货值金额1720元),实际销售货值金额7720元(160公斤),未能召回160公斤。未销售库存40公斤,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2公斤,留样2公斤,共44公斤,标价45元/公斤,未销售货值金额198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退赔下游医疗机构的1720元不予没收,实际违法所得为7720元。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AH2025-YGC-00430),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YP2410331的赤芍性状不符合规定(部分为不规则根茎;少量为0.5至4.5CM的段),经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论证,该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但影响有效性。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生产批号为YP2502057的赤芍390公斤,标价为45元,生产货值金额(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7564元)。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9日向伽师县人民医院、泽普县维吾尔医医院、疏附县维吾尔医医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销售68公斤,售单价43元至78元,销售货值金额为3546元。召回56公斤(货值金额2992元),实际销售货值金额554元(12公斤),未能召回12公斤。未销售库存374公斤,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4公斤,共378公斤,标价45元/公斤,未销售货值金额1701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退赔下游医疗机构的2992元不予以没收,实际违法所得为554元。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AH2025-YGC-00429),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YP2502057的赤芍性状不符合规定(部分为不规则根茎;少量为0.5至4.5CM的段),经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论证,该中药饮片不影响安全性,但影响有效性。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生产批号为YP2404124的栀子298公斤,标价为55元,生产货值金额(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440元)。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3月25日向伽师县人民医院、泽普县维吾尔医医院、陕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销售20公斤,销售单价55元至80元,销售货值金额为1200元。召回2公斤(货值金额160元),实际销售货值金额1040元(18公斤),未能召回2公斤。未销售库存278公斤,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检验2公斤,共280公斤,标价55元/公斤,未销售货值金额15400元。依据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YJJY202501382),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YP2404124的栀子性状不符合规定(本品呈长卵圆形或椭圆形,为未破碎的栀子),经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论证,该中药饮片尚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退赔下游医疗机构的160元不予以没收,实际违法所得为1040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21日生产批号为YP2501034的锦灯笼300公斤,标价为153元,生产货值金额(已销售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8281元)。2025年1月22日至9月18日向莎车县维吾尔医医院、疏附县维吾尔医医院、疏勒县维吾尔医医院泽普县维吾尔医医院、疏附县市场监管局(抽检)销售262公斤,销售单价153元至185元,销售货值金额42911元。召回70公斤(货值金额11154元),实际销售货值金额31757元(192公斤),未能召回192公斤。未销售库存108公斤(其中召回70公斤、原有库存37公斤、样品1公斤),标价153元/公斤,未销售货值金额16524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1071元(赤芍8274元,栀子1040元,
锦灯笼31757元);
3.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522公斤(赤芍414公斤,锦灯
笼108公斤);
4.处100000元3倍的罚款,即300000元。
400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