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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县周建军副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建军注册资本:0.0004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67B5W4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商贸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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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4〕131号
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蓟州区邦均镇102国道南200米左右邦均市场内建军商店。市民购买了该店鸡爪,花费10元左右,市民发现生产日期是2023年4月5日,保质期9个月,鸡爪已经过期了,故市民来电举报该店出售过期食品,望处理。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到天津市蓟县周建军副食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西侧货架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5日的香酥鸡爪共计18包,包装袋标签标注:香友派香酥鸡爪,散装称重,生产商:石家庄伊盛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2023/04/0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3011003141,上述18包香酥鸡爪已超过保质期。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鸡爪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从天津市蓟州区奇奇百货商店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5日的香酥鸡爪,至2024年1月5日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销售上述日期香酥鸡爪4包,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存有待售上述日期香酥鸡爪18包,进货价1.4元/包,销售价2元/包,违法所得8元,货值金额44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酥鸡爪18包;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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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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