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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天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维珍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4F424E5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街道绣林大道新天地10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02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3月26日、4月1日分别从沙市两湖市场共采购了松花菜59.9kg,单价:3元/kg,购进金额:179.7元,甜玉米698个,单价:1.23元/个,购进金额:858.54,该两种蔬菜采购金额共计:1038.24元。 2026年3月23日至3月25日松花菜销售单价5.16元/kg,销售数量13.5kg,销售金额69.66元;甜玉米销售单价2.5元/个,销售数量230个,销售金额575元,合计两种蔬菜销售金额644.66元。 当事人3月26日至4月1日在经营场所蔬菜区域张贴为有机花菜,单价15.2元/kg,有机玉米,单价5元/个,的宣传,在此期间当事人把普通松花菜宣传为有机花菜共销售了42.05kg,金额639.16元;普通玉米宣传为有机玉米销售了361个,金额1805元,合计销售金额2444.16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万元。
6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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