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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福顺注册资本:1006.8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11515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云居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8
(2022)苏0115民初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
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13
(2022)苏0115民初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6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8
2020-06-22
(2018)豫0191执14984号
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9-16
2019-09-10
(2019)豫01民终16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普浍林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16
2019-07-10
(2019)豫0191民初14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与河南普浍林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博凯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441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7-31
2014-11-06
(2014)江宁汤商初字第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5-03-26
2015-03-26
(2015)宁商终字第1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2-04-23
2012-04-23
(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钱**与被告高**、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187599.3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宁农(农药)﹝2023﹞6号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了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宁农执法(稽查)函〔2023〕38号,称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5%氯氰·吡虫啉乳油”(登记证号PD20110608,规格5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119),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出具检测报告(NO.(2023)SJZPC-WT 00545),检验检测结果水分含量69.1%(技术要求:≤0.5%),检验检测结论样品的水分项目不符合Q/RD03-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单项评价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该批次农药为劣质农药。 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了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进行了现场拍照。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顺接受了询问。赵福顺陈述:上述农药为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5%氯氰·吡虫啉乳油”(登记证号PD20110608,规格50克/瓶,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119)共生产了2400瓶,销售了960瓶,销售价格为1.25元/袋,销售收入为1200元,未销售的1440瓶存放于仓库。 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农药产品数量较少,公司对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积极纠错,组织了质量会议和质量培训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的“5%氯氰·吡虫啉乳油”1440瓶; 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YBZ1000-1气动活塞灌装机; 4、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5、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
350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4-01-09
2
江宁农(农药)﹝2023﹞2号
2023年2月3日,我局收到了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宁农执法(稽查)函[2023]1号,称南京保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10%甲维·虫螨腈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181692,规格24克/袋,生产批次号为20220321,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浙化检字:2022104168号)“10%甲维·虫螨腈可湿性粉剂”“20220321”批次检测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质量分数0.34%,技术要求:(0.50±0.07)%。经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出具检测报告(NO:F2022HG1035)“10%甲维·虫螨腈可湿性粉剂”“20220321”批次检测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质量分数0.36%,技术要求:(0.5±0.07)%。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该批次农药为劣质农药。
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365元(贰仟叁佰陆拾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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