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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娣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096205608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C区104、105、106B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沪0109民初3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6
(2025)赣0121民初2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固特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9
(2025)赣0104民初1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厚宝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5
(2025)赣0121民初2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固特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5
2023-11-30
(2023)赣0191民初44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高投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3-11-30
(2023)赣0191民初44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高投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3-11-30
(2023)赣0191民初44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高投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0-04-01
(2020)赣0191民初39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2
2020-05-25
(2020)赣0191执496号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485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6-05
2020-05-08
(2020)赣0191执374号
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9055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8-12-29
2018-04-16
(2017)湘0481民初27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株洲祥龙云电梯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03
2018-09-30
(2018)湘04民终10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株洲祥龙云电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宏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特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在对南昌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以南曰修路以西青秀城小区2#楼西梯(设备代码:311036010020192390;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赣A15917(20))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轿门门锁电气触点被人为短接后失效;2.底坑潮湿,局部有积水;3.2023年6月29日记录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第32项“减速机润滑油”、第35项“选层器动静触点”、第45项“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的维保结论为“正常”,现场电梯无上述装置,故上述三项维保结论与现场实际不符。因当事人所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含日常维护保养、配合电梯年检等多项工作内容,且单次维保无相关费用凭证,故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万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2
洪市监特设处罚〔2023〕5号
当事人具有电梯安装许可资质,能够在权限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并收取维保费用。但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具有电梯安装许可资质,能够在权限内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并收取维保费用。但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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