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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彭思百事有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金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TM3K3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彭思镇彭思街道65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2
(2023)鄂1102民初4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蕲春县彭思百事有超市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8
2023-03-02
(2023)鄂1102民初4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蕲春县彭思百事有超市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29
2019-10-24
(2019)鄂11民初2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彭思百事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1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从江西省九江市采购的,“清记”生姜汁(净含量150毫升,生产日期2023/02/08,保质期12个月)12瓶、“清记”大蒜汁(净含量150毫升,生产日期2023/02/08,保质期12个月)12瓶,进价4.5元/瓶。至2024年10月21日“清记”生姜汁已售10瓶,售价6元/瓶,其中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瓶,库存2瓶待售;“清记”大蒜汁至2024年12月10日已销售了11瓶,售价6元/瓶,其中超过保质期后销售5瓶,库存1瓶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为54元,违法所得为3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1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漕河工贸购进40包“叻滋滋”牌滋一口辣条(净含量20g/包,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8个月,生产商:潮州市潮安区泓润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广东潮州),进价1元/包,售价2元/包,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售出11包,还剩29包未清理,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台账,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清,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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