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一新生活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星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CJUJC4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幸福国际东侧5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25号
经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柜台下有香烟并调取近期超市监控时发现,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4年3月10日和3月11日对超市顾客销售了香烟。库存香烟明细:黄鹤楼6盒;黄金叶乐途7盒;大云12盒;紫云3盒;长白山2盒;泰山2盒;龙烟5盒;红塔山3盒;黄金叶金满堂8盒;玉溪软4盒;玉溪硬18盒;牡丹2盒;利群6盒;中华软9盒;中华硬6盒;梦都6盒;贵烟萃1盒;南京银钗4盒;创客7盒;云烟龙7盒;七匹狼锋芒4盒;贵烟跨越4盒;芙蓉王一条;黄鹤楼名楼1条;人民大会堂1条。调取当事人系统销售清单,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分别是:黄鹤楼进价17.2元,售价19元,销售6盒;黄金叶乐途进价12.3元,售价14元,销售7盒;大云进价20.7元,售价22元,销售5盒;紫云进价11.4元,售价13元,销售8盒;长白山进价8.8元,售价10.5元,销售11盒;泰山进价6.67元,售价7.5元,销售12盒;龙烟进价17.5元,售价22元,销售5盒;红塔山进价8.8元,售价10元,销售10盒;黄金叶金满堂进价8.8元,售价10.5元,销售8盒;玉溪软进价20.2元,售价23元,销售5盒;玉溪硬进价19.98元,售价23元,销售8盒;牡丹进价12.3元,售价13元,销售6盒;利群进价13.3元,售价15元,销售7盒;中华软进价60.5元,售价70元,销售1盒;中华硬进价38.5元,售价43元,销售2盒;梦都进价18元,售价20元,销售5盒;贵烟萃进价16元,售价18元,销售6盒;南京银钗进价20.2元,售价22元,销售5盒;创客进价18.5元,售价20元,销售3盒;云烟龙进价12.7元,售价15元,销售6盒;七匹狼锋芒进价16.5元,售价18元,销售6盒;贵烟跨越进价20.5元,售价23元,销售4盒;芙蓉王进价24.5元,售价26元,销售3盒;黄鹤楼老楼进价14.5元,售价16元,销售5盒;人民大会堂进价15元,售价16元,销售6盒。销售利润277.82元,获违法所得277.82元;违法经营总额598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及经营情况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香烟剩余库存情况;
5、监控视频录像截图6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向顾客销售香烟的事实;
6、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真实存在;
7、当事人提供的承诺书,证明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履行罚款义务,所剩香烟保证不再对外销售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银豹系统销售清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香烟的总数量及总利润。
罚款0.1197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97.1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2
集市监处罚[2023]100号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的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