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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家富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加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P45EC3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东坡乡东坡村委会东坡街小学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4〕139号
经查实: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武定县东坡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检查“武定县家富百货店”时发现当事人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当事人于2023年01月10日开始营业至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没有做进销货台帐和做帐,货值金额(营业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无进货凭证和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笔录1份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1页,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3.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4.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的陈述;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体健康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2
武市监罚〔2024〕22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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