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县张霞抻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C4ERL3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友谊县兴隆镇1委1组179栋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罚[2024]17号
1、当事人友谊县张霞抻面馆未按规定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2、执法人员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规定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2、当事人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信息;
4、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照片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健康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加工人员在加工食品时未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的事实;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食品时未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7、2024年3月14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第一次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8、2024年3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第二次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