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靖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JA1X05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东路50号1幢101室、102室、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运政罚〔2026〕0199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6
2
温运政罚〔2026〕0198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6-26
3
温运政罚〔2026〕0166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9
4
温运政罚〔2026〕0167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9
5
温运政罚〔2026〕0354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18
6
温运政罚〔2026〕0229
2026年4月27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宜阳、应卓原核查举报投诉,乘客因在美团打车平台下单(实际接单平台为哈啰出行)后发现在温州范围内接单车辆为湖北武汉牌照鄂A18S06小型轿车,遂向哈啰出行APP进行多次投诉要求核实异地车辆接单的问题,但在客服明确告知的规定时限内哈啰出行平台均未予以处置并答复,涉嫌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其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7
7
温运政罚〔2026〕0228
2025年9月4日20时许,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所属网约车平台“哈啰出行”派单给签约的鄂A18S06车辆驾驶员张立胜从四个朋友自助棋牌(西山银来花苑店)到南汇锦园-西北2门的订单,乘客下单后取消订单。2025年9月18日被乘客投诉,经查驾驶员张立胜、鄂A18S06车辆为当事人网约车平台“哈啰出行”签注的驾驶员和服务车辆,该车辆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因此趟订单被乘客取消,未产生车费,但当天驾驶员张立胜驾驶鄂A18S06车辆在“哈啰出行”平台接单2笔,其中1笔被取消,没有产生收入;剩余的1笔订单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收入3.96元,故计违法所得为3.96元。当事人此次行为未达较重以上情形。后你公司已整改,并将当事驾驶员及车辆相关账户予以清退。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玖角陆分。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24
8
温运政罚〔2026〕042
2026年3月2日14时18分,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通过旗下“哈拜轻快车主端”平台,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浙CBA3889小型轿车驾驶员郑将崇派发网约车订单,订单起始地点为温州市利百家烟酒超市(中心大街店),终点为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翔升培训学校。当日14时51分,执法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翔升培训学校门口依法检查时发现该趟运输行为,该订单已完成,车上搭载一名乘客,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车费21.39元。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收取该21.39元车费后,向驾驶员郑将崇支付20.89元,实收0.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0.5元。经核实,你公司虽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但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违规为无从业资格证人员派单。案发后,你公司已对涉事驾驶员郑将崇采取永久封禁措施,完成整改。本次客运过程中未发生责任事故。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角。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7
9
温运政罚﹝2026﹞013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11日09时09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大道维也纳国际酒店门口检查时发现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4
10
温运政罚﹝2026﹞07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3日14时06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特勤路69号检查时发现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