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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志刚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MA2A199QX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79号综合楼一楼10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5
(2025)浙0782民初3279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杨**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3
(2025)浙0782民初3279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杨**,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5-10-09
(2025)浙0702民初1104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千润钢管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李**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58号
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在浙江省浙江义乌科拉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一、门卫一、门卫二工程实施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1
2
义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172号
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南路欧雅服饰公司门口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
21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5
3
义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13号
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小区一期浙江义乌科拉工艺品有限公司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6
4
义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85号
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42号优肯食品有限公司工地实施了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05
5
义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467号
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7日在浙江省浙江诚俊花边有限公司宿舍楼二、综合楼一、地下室一项目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义乌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9
6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463-2号
2023年6月11日,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义乌市五洲大道北侧3号地块天派未来工厂智能无缝纺织时尚生产基地项目厂房一(一期)工程中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对当事人浙江双翰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义乌市行政执法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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