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虢人家烧肉面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4MA6XCAYK0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建材市场南区(丝绸厂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陈市监处罚〔2025〕85号
2025年6月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当事人2025年6月4日生产的自制卤猪肉经陕西亿德丰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年第10号),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小餐饮店,主要从事烧肉面皮的制售。当事人自述2025年6月4日自制8.5公斤卤猪肉,除当天我局执法人员以50元/公斤售价抽样购买走1公斤外,其余7.5公斤已全部加入面皮中售出被消费者食用。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家庭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或其他化学物质,当事人自述在生产加工卤猪肉未加入食品添加剂或其他化学物质,但由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索证索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9月4日我局以宝陈市监涉罪移[2025]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向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移送本案,2025年9月9日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将本案退回,认为本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请我局依法作出处理。当事人自述,该批卤猪肉除抽检外共制作烧肉面皮46碗,每碗售价9元,本案涉案货值464元,违法所得464元。
另查明,当事人因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宝陈市监责改[2025]4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前改正,2025年7月3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改正。
1、没收违法所得464元,罚款5000元;
2、当事人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5000.00元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