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一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书红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AAJUM9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梅湖社区博雅大道50号吾悦华府S2-2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10号
经查,涉案5袋吴小花烟笋煨腊肉,袋身贴有标签,标签主要内容有:“烟笋煨腊肉,净含量:2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1月23日,生产商:湖南追梦食品有限公司”等文字。1袋吴小花油炸肉丸袋身标签贴有标签,标签主要内容有“食品名称:油炸肉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8日,保质期360天,委托商:长沙吴小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内容。吴小花烟笋煨腊肉是当事人通过手机APP向上级供应商“吴小花煲仔饭 砂锅菜”以6.8元/袋的价格购进5袋,吴小花油炸肉丸是当事人以30元/袋的价格从农贸市场某店购进1袋。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袋吴小花烟笋煨腊肉34元、1袋吴小花油炸肉丸30元,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64元。当事人店内涉案5袋吴小花烟笋煨腊肉、1袋吴小花油炸肉丸均未使用,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袋吴小花烟笋煨腊肉、1袋吴小花油炸肉丸;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