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黎明糕点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甄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1MA6PJ8RY6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树镇龙树社区清真寺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鲁处罚〔2026〕243号
2026年8月3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鲁甸县黎明糕点厂销售的荞粑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此次抽样食品名称为散装荞粑粑,净含量为50g,生产日期为2026年8月2日,抽样数量为2.4kg,备样0.8kg。2026年8月6日进行检测。根据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6年8月27日№YCCJ2611716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此次抽样检查,抽样食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荞粑粑零售价为16元/kg,共生产4kg,其中3.2kg用于监督抽样,剩余0.8kg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食品不合格原因是使用了名称为“香甜泡打粉”的添加剂,该添加剂已使用完毕,抽检批次为最后一次使用生产,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添加剂。当事人现场明确确认监督抽检报告为不合格的事实,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涉案金额小,未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自检自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整(¥64.00)。
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零陆拾肆元整(¥1064.00)。
1000.00元
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