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韦梦良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梦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29MA5LXP9C9F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大化县江南乡江洲村街三巷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大市监处罚〔2025〕151号
当事人经营的店面营业执照的注册号:451229600140024,经营场所:大化县江南乡江洲村街三巷63号,经营者:韦梦良,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1月0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批发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1)食品销售货架及冰柜里摆放有待售的1.标称中沃柠檬红茶,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净含量:530毫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数量:3瓶,进货价2.5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2.标称娃哈哈营养快线(椰子味),生产日期:2024年8月11日,净含量:1.25L,保质期:9个月,生产厂商:南宁恒枫饮料有限公司,数量2瓶,进货价8元/瓶,销售价为9元/瓶;3.标称东鹏电解质饮料(荔枝味),生产日期:2024年8月11日,净含量:1L,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数量1瓶,进货价4.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4.标称东鹏电解质饮料(西柚味),生产日期:2024年7月27日,净含量:1L,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长沙东鹏维他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数量1瓶,进货价4.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5.标称东鹏电解质饮料(清爽西柚味),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净含量:1L,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南宁东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数量3瓶,进货价4.5元/瓶,销售价为5元/瓶;6.标称英铭兰花根(开口枣),生产日期:2025年6月27日,净含量:散装称重(执法人员现场与日常经营管理者黄丽锦确认重量为900克/包),保质期:60天,生产厂商:大化英铭食品厂,数量1包,进货价5元/包,销售价为6元/包。共6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2)在烟柜上摆放有待售的1.标称顺标和天下精制槟榔,生产日期:2025年5月23日,净含量:58克,保质期:60天,生产厂商:湖南口咪王科技有限公司,数量2包,进货价22元/包,销售价为25元/包。共1个品种产品超过保质期。至检查时预包装食品及产品已经全部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未能提供了相关供货商证件复印件及供货商进货票据,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本案(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案值以现场扣押的这6个品种预包装食品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按照销售价计算为58元;(2)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值以扣押的槟榔产品当事人认可的销售价为准,销售金额为5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和上述产品的货值予以认可。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槟榔产品;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4.对经营超过有效期产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50)元零点三倍的罚款,即罚款壹拾伍元整(¥15.00)。 以上3、4项罚款合计壹仟零壹拾伍元整(¥1015.00元)。
1015.00元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桂河大市监处罚〔2024〕87号
当事人韦梦良经营的食品店注册日期:2015年11月6日,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29MA5LXP9C9F,经营场所:大化瑶族自治县江南乡街三巷63号,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5年11月6日,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一般经营项目: 日用百货,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时,在进店左手边门口中间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具体情况是:1、品名“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净含量:280g,固体物:不低于50%,生产日期:2022.04.26,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数量:6瓶;2、品名:“鲜味鲜生抽酱油”,净含量:800ml,生产日期:2021.11.17,保质期:2年,公司名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数量:3瓶;至检查时已经全部超过保质期限。由于这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本案以现场扣押的这个该品种预包装食品为涉案物品,货值金额按照进货价计算为81元。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3.罚款捌佰元整(¥800.00元)。
800.00元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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