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龙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67958891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乐路21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4
(2022)浙0382民初12043号
定金合同纠纷
x**
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2-12-14
(2022)浙0382民初12043号
定金合同纠纷
陈**
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3
2021-11-22
(2021)京0108民初255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人和易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0-04-13
(2020)浙0382民初1679号
劳动争议
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刘**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0-01-07
浙乐清劳人仲案(2019)468号
刘**
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6
2019-11-11
浙乐清劳人仲案(2019)365号
郑**
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4﹞1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3日上午,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单位食堂。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6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