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菱湖张春英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4B46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星桥路3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552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因当事人属小食杂店,可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予以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万家福”牌孜然粉4瓶;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8元(大写:叁仟零捌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