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连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302556688G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20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苏0106民初1583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8
(2023)苏1081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仪征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3
2023-04-25
(2023)苏0116民初203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x**
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5
(2023)苏1081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仪征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5
2023-01-10
(2022)苏0113民初13597号
劳动争议
赵**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4
(2022)苏0113民初124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付*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7
(2022)苏0116民初49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李*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8
2022-07-26
(2022)苏0116民初388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王**
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9
2021-12-07
(2021)苏0116民初60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李*,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22
(2021)苏0106民初129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
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汤山营销服务部,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8
2023-06-08
(2023)苏1081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仪征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8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10
2021-10-28
(2021)苏0113民初546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9
2020-05-21
(2020)苏0106行审6号-49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20-06-28
2020-05-21
(2020)苏0106行审6号-49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5
2020-06-28
2020-05-21
(2020)苏0106行审6号-4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53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车号为苏A0X604重型自卸货车未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行为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承接南京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你公司办理的《机动车禁区通行证》上记载的建筑垃圾弃置地为六合区针织厂B地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项目。2026年3月13日你公司私自将南京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门前回填处置。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6日到我局配合调查。经核实,本次运输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该行为属于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3221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44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禁区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受委托人身份信息、驾驶员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机动车禁区通行证》信息)
7.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同意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项目进行渣土(回填)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关于同意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项目进行渣土(回填)的通知》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52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26
2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31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3月9日通过现场巡查对你公司车号为苏AX0422重型自卸货车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行为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承接NO.2025G23地块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你公司办理的《准运证》上记载的建筑垃圾装载地为NO.2025G23地块项目,弃置地为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2026年3月9日你公司私自将NO.2025G23地块项目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六合区南京公用绿投六合马鞍街道平山社区5.99MW分布式光伏回填场地处置。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勘察拍照取证,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到本机关配合调查。经核实,本次运输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该行为属于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322020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58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禁区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渣土车禁区通行信息) 7.六合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六合区南京公用绿投六合马鞍街道平山社区5.99MW分布式光伏回填场地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9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31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19
3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6﹞31号
未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罚款
1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3-18
4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4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5日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你公司车号为苏A1X187重型自卸货车于12点16分在六合区马鞍街道马玉线和平山路交叉路口运输建筑垃圾。调查发现,你公司准运证上准运时间为00:00:00-06:00:00, 22:00:00-23:59:59,运输路线包含马玉线、滁杨路。监控发现实际运输时间不在准运时间段内,该行为属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配合调查询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41463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监控截图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运输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44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4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30
5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6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5日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你公司车号为苏AX0459重型自卸货车于11点10分在六合区马鞍街道马玉线和平山路交叉路口运输建筑垃圾。调查发现,你公司准运证上准运时间为00:00:00-06:00:00, 22:00:00-23:59:59,运输路线包含马玉线、滁杨路。监控发现实际运输时间不在准运时间段内,该行为属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配合调查询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414635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监控截图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运输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61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6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30
6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5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5日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你公司车号为苏AX5607重型自卸货车于11点27分在六合区马鞍街道马玉线和平山路交叉路口运输建筑垃圾。调查发现,你公司准运证上准运时间为00:00:00-06:00:00, 22:00:00-23:59:59,运输路线包含马玉线、滁杨路。监控发现实际运输时间不在准运时间段内,该行为属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配合调查询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41463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监控截图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运输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46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查验合格证、准运证、通行证》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5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30
7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5﹞116号
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罚款
2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1-14
8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5﹞69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通过南京市六合区智慧渣土服务平台发现对你公司车号为苏A0X164重型自卸货车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私自将江苏省南京市地铁9号线红山路站地块施工现场装运的建筑垃圾运送至六合区马鞍街道黄赵村陆云组和葛西组回填项目(于2021年11月该项目已办理回填备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勘察截图取证,并电话告知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10月27日到本机关配合调查。经核实,本次运输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该行为属于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及时配合调查询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5〕414626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六合区智慧渣土服务平台截图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5〕403613 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准运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身份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建筑垃圾准运证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5〕69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8
9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5﹞40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5年8月3日通过南京市六合区智慧渣土服务平台发现对你车号为苏A0X319重型自卸货车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8月3日私自将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中部51号拆迁地块施工现场装运建筑垃圾运送至六合区南京公用绿投六合马鞍街道平山社区5.99MW分布式光伏处置(于2025年1月该项目已办理回填备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勘察截图取证,并电话告知你于2025年8月10日到我局配合调查。经核实,本次运输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该行为属于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执法人员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配合调查询问,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5〕31878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六合区智慧渣土服务平台截图照片2张;(证明你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5〕403454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5〕40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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