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7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小连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3302556688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209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苏0106民初1583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8
(2023)苏1081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仪征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3
2023-04-25
(2023)苏0116民初2031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x**
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5
(2023)苏1081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仪征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仪征市人民法院
5
2023-01-10
(2022)苏0113民初13597号
劳动争议
赵**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6
2022-11-14
(2022)苏0113民初124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付*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7
2022-09-07
(2022)苏0116民初49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金**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李*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8
2022-07-26
(2022)苏0116民初3884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王**
南京守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9
2021-12-07
(2021)苏0116民初60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李*,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10
2021-11-22
(2021)苏0106民初129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潘*
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汤山营销服务部,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8
2023-06-08
(2023)苏1081民初24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仪征嘉园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78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10
2021-10-28
(2021)苏0113民初5467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9
2020-05-21
(2020)苏0106行审6号-49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20-06-28
2020-05-21
(2020)苏0106行审6号-49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5
2020-06-28
2020-05-21
(2020)苏0106行审6号-4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3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6﹞79号
未按照规定密闭方式运输建筑垃圾
罚款
1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6-02
2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6〕56号
未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
3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4-24
3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71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车号为苏A0X237重型自卸货车在六合区横梁街道新八线与新篁西路的交叉路口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开展了执法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准运证上准运时间为00:00:00-06:00:00, 22:00:00-23:59:59,运输路线包含新八线、东部干线。现场发现实际运输时间是10:20不在准运时间段内,该行为属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配合调查询问,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321816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时间运输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67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受委托人身份信息、通行证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0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71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运输,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20
4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6〕33号
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10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3-30
5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6〕53号
南京守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车号为苏A0X604重型自卸货车未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行为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承接南京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建筑垃圾外运工程,你公司办理的《机动车禁区通行证》上记载的建筑垃圾弃置地为六合区针织厂B地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项目。2026年3月13日你公司私自将南京大校场二期北区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门前回填处置。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3月26日到我局配合调查。经核实,本次运输建筑垃圾共计1车次,该行为属于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予以立案。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2.《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6〕3221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的情况) 4.《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调(询)通〔2026〕403447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禁区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受委托人身份信息、驾驶员身份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机动车禁区通行证》信息) 7.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同意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项目进行渣土(回填)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关于同意六合区马鞍街道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鞍后生态园)项目进行渣土(回填)的通知》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运输车辆严禁超载,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6〕52号)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照《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编号3202NJ269000规定:该车辆持有施工地点相一致的《准运证》,在一个准运时间段内分析裁量,裁量幅度以1000元作为处罚基数,准运时间段内每增加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增加处罚数额1000元-2000元,最高不超过上限。鉴于你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存在一次本项涉及的违法行为,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3-26
6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6〕31号
未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建筑垃圾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1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3-18
7
苏宁栖城执罚决﹝2025﹞116号
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罚款
2000.00元
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