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杨雄嘉辣椒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雄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6HP2E12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大方县鸡场乡鸡场村大桥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罚[2025]3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及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开始从事调味品(固体调味料(香辛料粉))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生产经营。 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竞争大,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份额逐渐降低,其发现贵州椒满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销路广泛,于是请广告公司制作了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2052110279,生产商:贵州省椒满家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黄泥塘镇眉井村龙山组烘干厂房”信息的250张木姜子糊辣椒、250张麻辣辣椒面标签纸。在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索要进货票据后,于2025年8月24日在临颍县豫椒种植专业合作社以5元/斤的单价购进了4450斤辣椒,于2025年9月20日在贵阳云岩张宏博辣椒经营部以50元/件的单价购进3件食用盐、240元/件的价格购进8件鸡精、200元/件的单价购进4件味精、500元/件的价格购进2件干蒜瓣、180元/件的价格购进6件花生、30元/斤的价格购进120斤花椒、150元/斤的价格购进2斤木姜子油,于2025年9月21日开始在当事人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进行试生产。当日共计投入了150斤食盐、160斤味精、40斤鸡精、120斤花生、40斤花椒、80斤蒜瓣、410斤辣椒面,生产了19袋净含量为25kg/袋的麻辣辣椒面;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又投入50斤食盐、40斤味精、20斤鸡精、10斤花椒、10斤蒜瓣、1斤木姜子油,130斤辣椒面,共计生产了25袋净含量为5kg/袋的木姜子糊辣椒。在生完毕之后,当事人自行贴上印有贵州椒满家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标签纸,并标注生产日期。准备开始向外发货销售。 当事人生产上述两种辣椒的成本包括工人工资、厂房租金、设备损耗、原材料等费用,折算下来成本约为12元/kg,在生产完毕后,按照1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 执法人员查询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登记分类目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4〕4号)及其附件1《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生产登记分类目录》,发现小作坊食品生产登记分类品种明细中确实可以加工生产香辛料粉;但执法人员查询《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试行),发现该目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生产复合调味粉;执法人员查询《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5691-2008),发现该标准中规定香辛料粉分为单一型及复合型,其中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调味品称为复合香辛料粉;执法人员查询《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 12729.1-2008),发现含有当事人用于生产木姜子糊辣椒、麻辣辣椒面的辣椒、蒜、花椒、木姜子。因此,当事人生产的木姜子糊辣椒、麻辣辣椒面属于复合调味料。 再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与贵州省椒满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而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私自制作了印有贵州省椒满家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标签纸,贴在自己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外包装上,以便销售。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木姜子糊辣椒、麻辣辣椒面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私自
罚款0.5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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