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广客隆购物中心小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7DK4693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小板镇小板大道北4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89号
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132957),在天门市小板镇小板大道北44号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腊板鸭均由广客隆总店负责供应,广客隆总店从武汉市洪山区映湘红食品经营部进行采购,再由总店送货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入库。被抽检批次腊板鸭由当事人于11月30日入库40只,购进的价格为9元/只,于2025年12月2日上架销售,以9.9元/只和14.8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腊板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5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腊板鸭进行了抽检。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12528037),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的腊板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上述批次的腊板鸭共计销售了29只,剩余11只当事人于2026年1月1号已全部退回总部,共计销售金额301.8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1.8元。合计罚没金额5301.8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1.8元;3、警告。合计罚没金额5301.8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