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征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左征兵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4MA39U8153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永兴路5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监质处罚〔2025〕1号
经查明,当事人直接从杨寒如处采购了600米DN300,进价78元/米、230米DN400,进价130元/米、320米DN500,进价180元/米。分了3次送到当事人工地上来。第一次是2024年12月10日,采购了200米DN300,80米DN400,100米DN500;第二次是2025年1月2日采购了200米DN300,120米DN500;第三次是2025年1月13日,采购了200米DN300,150米DN400,100米DN500。总进购金额为134300元,货值134300元。因当事人已将不合格管材全部退还给厂家并更换合格管材,销售DN300、DN400、DN500的数量无法计算,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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