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岭东区乐尔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继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03MA19UB3N8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三期小区34栋楼7#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76号
经查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A2240166270114023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现场抽样照(4页12张),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双鸭山市岭东区乐尔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3.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市监执二责改〔2024〕22号)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责令整改的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证明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询问情况;
6.供货商的证照信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交易订单截图、进货付款明细、向拼多多平台反馈截图(共6页8张),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进货来源及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情况;
7.整改报告、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张贴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经当事人确认的《复查笔录》一份,两份出厂检验合格证,证明对当事人复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9.案件线索移送函二份,证明案件线索移送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市监执二罚告〔2024〕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