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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学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MA61CRDP5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龙河源示范小区2号楼一楼商铺315-3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向学明,住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镇龙河源示范小区2号楼一楼商铺315-319号,现在办公场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金沙一路1号(黄金水岸)第D幢1-10、1-11,仓库地址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双会村双笕组电商服务中心,经营项目为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基本不开展线下营销。目前该公司共聘请10名正式员工以及其他一些临时人员从事食品包装、快递打包等工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学明)、重庆象先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重庆点到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小娟)等公司实行混同经营,经营业务均为实际负责人向学明聘请的同一批员工在进行,有共同的办公场所、仓库,但是每个公司的财务独立核算。经调查:第一次网络抽样的红薯淀粉生产日期是2024年4月6日,原料购进日期2024年4月12日,总共购进原料200斤,据当事人称,工人在包装的时候不会使用封口机修改日期的功能,就打印使用的上一次包装其他产品的日期2024年4月6日,抽样日期是2024年9月29日。样品名称:红薯淀粉;样品数量8罐;备样数量2罐;规格型号500g/罐;委托生产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商:重庆渝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31637;被抽样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样网店商铺名称:抖音桥头坝企业店;抽样单编号:SBJ24500000650857406;单价:13.8元/罐,抽样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第二次抽样的红薯淀粉原料进货日期2024年8月28日,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抽样日期是2024年10月9日,总共购进原料550斤,被扣押未分装的红薯淀粉原料9袋(25kg/袋,计450斤)和已分装的31瓶(500g/瓶,计31斤),总计扣押红薯淀粉481斤,累计分装销售69斤。样品名称:农家红薯淀粉;样品数量8袋;备样数量2袋;规格型号500g/袋;委托生产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商:重庆渝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31637;被抽样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头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样网店商铺名称:抖音桥头坝企业店;抽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石柱市监责改字〔2024〕2046号),责令当事人停止分装、销售不合格的红薯淀粉,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红薯淀粉采取召回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红薯淀粉31瓶(500g/瓶),标签69张;2.没收违法所得1234.71元;3.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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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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