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高可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7HMYUX9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水产海鲜区北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雁市监处罚〔2025〕218号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西安市雁塔区高可水产店未在2023年、2024年的6月30日之前将2022年、2023年的年度报告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同日,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高可水产店检查时,该店正在开门营业。
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雁塔区高可水产店经营者高可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未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将2022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未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将2023年的年度报告进行报送并公示,且对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金信网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 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仍正常经营;
3. 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800元。
28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