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庆余堂中医药有限公司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00MAC6N6DH8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综合楼(艺术剧院综合商场)(中央街179号)(DZ)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央市监处罚〔2025〕10号
经查,举报人购买的蜡封丸系被举报人黑龙江庆余堂中医药有限公司中医诊所销售的人参鹿鞭尾膏精气固肾丸,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22012255004。自2025年8月4日开始,黑龙江庆余堂中医药有限公司中医诊所从九江庆余堂中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人参鹿鞭尾膏精气固肾丸共计1批次30盒,其中7盒进行了拆零销售,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宣称自制药丸,有治疗功效。至案发时,共销售7盒,剩余23盒,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商资质及检测报告。2025年8月11日,该店调剂师王德鹏将涉案食品拆零后销售给举报人60丸,销售金额1100元;2025年8月30日举报人觉得“用的效果挺好”复购84丸,销售金额2800元。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食品时宣称该食品为“自制药丸”有治疗功效,以诱导消费者达成交易,涉嫌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其整改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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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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