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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绿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海滨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HDD9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莫干山瑶坞风景生态旅游度假区3幢2-3楼、10幢2-3楼、11幢2楼和13幢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0
(2026)浙0521民初135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夏**
德清绿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2
2026-02-04
(2025)浙0521民初1071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
德清绿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德清天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3
2025-12-26
(2025)浙0521民初1071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
浙江德清天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清绿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4
2025-09-04
(2025)浙0521民初337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姚**
浙江德清天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清绿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自然资规罚罚决字﹝2025﹞第000030号
当事人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起擅自占用德清县莫干山镇大瑶村江南瑶坞地段土地建造泳池及附属设施,2023年6月建成后用于酒店配套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参照《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德清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主要矿产资源类)》的通知》(德自然资规发〔2025〕13号),裁量标准为“2.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3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建设用地150元、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200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清县莫干山镇大瑶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501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704平方米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04平方米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零叁佰伍拾元整(¥:26035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清县莫干山镇大瑶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501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704平方米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04平方米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9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零叁佰伍拾元整(¥:260350)。
260350.00元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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