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京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EM2HH3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官井西路嘉怡小区门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红综执12字第01号
一、一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8.2.4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连锁。”之规定,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经营现场安装的排风扇应与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连锁。二是根据《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146)规范要求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时,瓶库风机能自动启动,但瓶库设置自然通风口时,不受限。据此上述两种标准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之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146)属于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结合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城区燃气配送站的主体责任、经营地址等因素,其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成立; 二、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对其门店内安全设备的检测周期为每周一检,且其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运行正常,但该店排风扇每次检测时均应单独开启才能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连锁; 三、根据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提供的安全设备检测记录显示,其已定期对店内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并均由检测人员和负责人签名; 四、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及时整改,场站内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与排风扇已连锁; 五、上述行为均经红花岗区吉鑫燃气经营部签字确认,且无异议。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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