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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顺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8Y1Q43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文化路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地市监处罚﹝2026﹞43号
新疆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代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31年4月27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6年1月至4月期间累计出具52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260022-2、SP260022-3、SP260022-4、SP260022-5、SP260022-6、SP260022-7、SP260022-9、SP260022-11、SP260022-12、SP260022-13、SP260022-14、SP260022-15、SP260022-16、SP260022-17、SP260022-18、SP260022-19;SP260024-1、SP260024-2、SP260024-5、SP260024-8、SP260024-10、SP260024-11、SP260024-12、SP260024-13、SP260024-15;SP260025-1;SP260026-1;SP260027-1、SP260027-2;SP260029-1、SP260029-2、SP260029-3、SP260029-4;SP260030-1;SP260031-1;SP260032-1、SP260032-2、SP260032-3、SP260032-4、SP260032-5;SP260033-1、SP260033-2;SP260034-1、SP260034-2;SP260036-1、SP260036-2、SP260036-3;SP260037-4、SP260037-5、SP260037-6;SP260040-1、SP260040-2),均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上述报告中感官检验项目分别依据以下企业标准:Q/MJY 0003S-2024压片糖果、Q/MJY 0003S-2025压片糖果、Q/MJY 0005S-2024植物饮料、Q/MJY 0005S-2025植物饮料、Q/MJY 0004S-2025固体饮料、Q/MJY 0001S-2025代用茶、Q/MJY 0006S-2025罐头食品/酱制品,共计7项企业标准,经比对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上述企业标准均不在当事人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53100110069)附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明知上述感官检验项目未获得CMA资质认定,仍承接委托、开展检测并在报告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上述52份报告每份感官项目检验费20元/项,合计收取感官检验项目检验费用1040元,所有报告均已对外交付委托方。 2. 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SP260022-11的检验检测报告(委托方:新疆医家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名称:重瓣红玫瑰饮料,样品规格:30g/瓶,样品编号:SP260022Y11),委托检测项目包括色泽、气味和滋味、杂质、菌落总数、净含量。当事人实际接收样品仅1瓶、约30g,而完成该报告全部检测项目的法定最低样品需求量为至少20个独立包装、液体总量至少600mL(感官检验至少10个独立包装约50mL、菌落总数依据GB 4789.2-2022需5个平行样共125mL加备样约250mL、净含量依据JJF 1070-2023至少3-5个样品)。当事人明知样品量严重不足,未告知委托方减少检测项目、补充样品、拒绝检测或将部分项目分包等事项,直接出具全部项目检测数据的报告。其中,菌落总数项目完全未开展微生物培养试验,报告中的菌落总数检测数据由检测人员直接编造填入;净含量项目未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未对样品进行称重测定,净含量数据同样系编造。该报告由检测人员热则耶·萨伍提编制,授权签字人古再丽努尔·艾克木审核,韩广金签发。在签发时,相关人员明知样品量不足以完成全部项目,仍予签发。 3. 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SP260036-4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菌落总数项目按照GB 4789.2-2022标准规定应当进行5个平行样检测,当事人实际仅做1个平行样;空白对照未按标准做平行实验,仅做1个对照;净含量项目按规定至少需检测3-5个样品,当事人实际仅检测1个。上述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检测数据存在错误,无法复核。 4. 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SP260024-9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脂肪项目依据GB 5009.6-2016第一法,标准规定m?和m?均需恒重操作(重复干燥、冷却、称量至两次称量差值不超过2mg),当事人对m?和m?各仅进行1次称量(m?=87.2319g,m?=87.2397g),未执行恒重操作。此外,GB 5009.6-2016已于2026年3月2日被GB 5009.6-2025替代废止,当事人检验检测日期为2026年3月20日,仍在该标准
一、对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1万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没收违法所得151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1510元(人民币陆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
60000.00元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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