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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小张鲜鸡蛋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前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6K929B8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豪帅公司斜对面建宏特色旅游商品集散中心五龙街旁E13-16号铺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2
(2021)云2524民初2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汝*,建水县小张鲜鸡蛋经营部
陈*
建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1-29
(2021)云2524民初2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建水县小张鲜鸡蛋经营部、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189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5〕75号
1.当事人从建水县44家养殖户手里购进的鲜鸡蛋进行销售,于2024年12月3日销售给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昌江石碌福响妍商行的钟福端,该批鸡蛋共780件,分别为大鸡蛋546件,购进价215元/件,销售价216元/件;中鸡蛋185件,购进价213元/件,销售价214元/件;小鸡蛋购进价49件,购进价205元/件,销售价206元/件。以上共计购进价166840元,销售价167620元。根据2025年2月24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鸡蛋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C20248113),报告显示,抽检的2KG鸡蛋中所检项目“恩诺沙星”的实测值为46.4ug/kg,标准指标是“≤10u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被抽检鸡蛋是2024年12月3日由当事人销售给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昌江石碌福响妍商行的钟福端的“大鸡蛋,抽检数量2kg”,购进价是215元/件,销售价216元/件,当事人从建水县44家养殖户手里购进的鲜鸡蛋进行销售,因此不能认定当事人销往昌江石碌福响妍商行的该批次鸡蛋全部不符合标准,以被抽检鸡蛋1件货值金额计216元,违法所得计1元。 2.当事人从建水县44家养殖户手里购进的鲜鸡蛋进行销售,于2024年11月21日供给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昌江石碌良农蛋品商行的钟经河780件,大号鸡蛋购进687件,购进价是207元/件,销售价208元/件;中号鸡蛋购进价93件,购进价205元/件,销售价206元/件。以上共计购进价161274元,销售价162054元。根据2025年3月3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C20248173),报告显示,“谷大(鸡蛋),抽检数量2.1kg”所检项目“多西环素”的实测值为65.8ug/kg,标准指标是“≤10u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被抽检批次鸡蛋1件货值金额计208元,违法所得计1元。以上两批抽检不合格的鸡蛋货值金额共计424元,违法所得共计2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002元。
50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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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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