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美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PL8H7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塘镇小炉塘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2025)黔0524民初6380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杨**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5-07-31
(2025)黔0524民初6377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吴**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5-07-31
(2025)黔0524民初6376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何**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5-04-21
(2025)黔0524民初2369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1-11-11
(2021)黔0524民初677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刁**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21-11-11
(2021)黔0524民初676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蔡**
织金县人民法院
7
2021-11-11
(2021)黔0524民初676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鄢**
织金县人民法院
8
2021-06-22
(2021)黔0524民初407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张**
织金县人民法院
9
2021-06-22
(2021)黔0524民初335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
织金县人民法院
10
2021-06-22
(2021)黔0524民初407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唐**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9
2021-11-11
(2021)黔0524民初6768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8801.33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19
2021-11-11
(2021)黔0524民初676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9381.09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9
2021-11-11
(2021)黔0524民初677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8296.4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29
2021-06-19
(2021)黔0524民初2146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唐**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08
2020-06-15
(2020)黔0524民初261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741.1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5﹞1-065号
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罚款柒拾万元人民币(¥700000) 。
7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5-13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120号黔﹝织能﹞煤安罚﹝2024﹞120-1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抽查煤矿监控视频,2024年7月19日16时42分至17时00分、2024年7月20日15时16分至15时23分、2024年7月22日17时20分至18时56分21404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在推采作业的同时有从业人员违章跨越刮板输送机对工作面开展局部预测预报工作;2.二采区提升绞车钢丝绳未做到每天检查1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最近一次填写检查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
分别1.经调查核实,煤矿制定了《21404综采工作面过煤柱影响段及煤薄煤带安全措施》,该措施规定,“回采工作面在施钻期间严禁启动煤机及刮板溜子,待施钻完毕接到通知后方可启动煤机及刮板溜子,避免影响施工人员的安全”,本违法行为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对矿长王文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鉴于煤矿未对1台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对矿长王文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53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6
3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82号
1.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2024年6月17日在主斜井井口往外24米处进行电焊作业时未严格按《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责任有限公司织金县三塘安桂良煤矿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中“在主井口往外24米处皮带输送机转载处电焊时,需在下风侧全程测定一氧化碳浓度,只有浓度低于24PPm时,方可进行电焊作业”的要求执行,实际只在电焊前对电焊点下风侧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电焊过程中未测定,致使电焊操作人员未控制好节奏,导致电焊产生的一氧化碳被吸入主斜井,造成21404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一部皮带下风侧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2.距主斜井井口外5米处设置有1台非防爆的电灯;3.21404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施工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瓦斯,测定钻孔轨迹未在瓦斯地质图、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注;4.21404回风巷里程120米至150米段巷帮支护未严格按照《21404回风巷防止片帮及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对高帮侧架棚支护采取棚架联锁和撑杆、在帮压大地段缩小棚距;5.矿井进风井口未装设防火铁门,且无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6.2024年一、二季度未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7.21404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网支护形式,多处地点遇淋水情况,支护已锈蚀破坏,未加强支护;8.21404回风巷电缆多处遭受淋水;9.21404回风巷敷设的瓦斯管路与带电动力电缆接触;10.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唯一性检测装置安设不合理,人员可以从外侧绕过唯一性检测装置入井;11.21404采煤工作面每班未做到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6月19日早班瓦检员王兵除检查21404采煤工作面瓦斯外,还兼职检查二采区绞车房等地点的瓦斯。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处壹拾伍万元的罚款(¥150,000.00);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8.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9.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0.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1.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处叁拾叁万伍仟元的罚款(¥335,000.00)。
5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7-02
4
黔﹝织能﹞煤安罚﹝2024﹞55号、﹝2024﹞55-1号、﹝2024﹞55-2号
1.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1)煤矿制定的《21404切眼扩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巷道两帮采用锚网+钢筋梯支护,左右帮各布置3根锚杆,其规格为直径20mm、长度2200mm,现场检查时,21404切眼已扩帮约150m,左帮未施工帮锚支护;(2)21404运输巷50~100m段因受采动影响巷道帮臌、底臌、片帮严重,煤矿采用重新补打锚网梁+钢带进行支护,《21404运输巷巷道维修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锚索外露长度150~250mm,保证巷道净宽不低于3.5m、净高不低于2.5m,现场检查时,该段巷道存在8根以上的锚杆外露长度超过250mm,巷道变形严重,净宽仅3m、净高1m,严重影响行人及通风;(3)抽查21404运输巷打钻点视频,2024年4月24日1时58分工人袁松明直接站在皮带上对施工的瓦斯抽采钻孔进行封孔,未按照煤矿制定的“三违”管理制度要求站在过桥上;(4)抽查煤矿21404运输巷施工的顺层预抽钻孔原始小票,第165#孔深103m,下套管长度33m;第163#孔深66.38m,下套管长度15m;179#孔深101.84m,下套管长度66m;178#孔深72.2m,下套管长度18m;均未按照煤矿制定的《防突队综合管理制度》每施工完成一个瓦斯抽采钻孔,实现全程套管,确保封孔质量合格;2.企业主要负责人刘美君未每季度、所属煤矿矿长王文庆未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抽查煤矿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7日召开的防突、抽采例会均无二人参会记录且2024年2月、3月未召开防突专题研究会;3.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1)副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井底上人处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小于0.5m,现场乘坐时吊椅与巷道底板摩擦;(2)副斜井80m处安设有一组挡车栏,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乘人吊椅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间距小于0.7m,乘坐人员易碰撞挡车栏;(3)煤矿2024年4月19-20日没有对副斜井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进行1次检查;(4)21404切眼下出口与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小于0.7m,不满足带式输送机保护检查和维修的需要;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1)现场检查时,21404运输巷使用带宽800mm的带式输送机运输,其部分输送带磨损严重,带宽仅有500~600mm,未及时更换;21602运输巷内敷设有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断面仅为3㎡,现场检查时多处堆积的浮煤与皮带摩擦,煤矿未及时进行清理;(2)21404运输巷里程50~100段因巷道底臌、帮臌造成带式输送机H架多处倒架、歪架,导致皮带跑偏严重,未及时处理。
分别1.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25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王文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矿长王文庆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2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毕节市织金县安桂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美君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对矿长王文庆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2项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且存在2套设备的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即存在两个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表》第154项和《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
127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5-21
5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20号
1.煤矿储煤场钢棚被积雪压垮,残留吊挂的钢结构和彩钢瓦存在突然垮塌掉落砸伤人员、砸坏设备的风险,煤矿未设置警戒,也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风险隐患;2.21402采煤工作面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现场检查时采煤机停止工作,未打开截割部离合器;3.21402采煤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约90余米 )巷道压力大,底鼓、帮鼓严重,未加强支护;21404运输巷回风绕道口及带式输送机机头往里200米段巷道压力大,巷道底鼓、帮鼓严重,未加强支护;4.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21402采煤工作面(部分地点采高超过3m)液压支架护帮板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紧贴煤壁,支护不到位;5.未按照《214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施工排放钻孔,规定两排三花眼布置,实际仅施工一排;6.副斜井使用绞车提升,安设的托绳轮有2组转动不灵活;7.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21402回风联络巷内敷设的轨道多处被淤泥掩埋,1800运输石门内敷设的轨道两股钢轨有一处高低偏差大于5mm(约50mm)。
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4.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5.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7.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23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3-15
6
2024-A-213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1)带式输送机管理混乱。21404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底皮带摩擦浮煤、风门底部、“H”架等;21404运输巷一部皮带跑偏严重,浮煤堆积、摩擦“H”架;二采区运输下山、主斜井皮带多处底皮带摩擦浮煤、托辊损坏、防跑偏托辊损坏、皮带摩擦“H”架;21404运输联络巷皮带磨损严重。(2)21404运输巷轨道线路未加强维护及检修,轨道高差较大,超过10mm。
鉴于煤矿仅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但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1-10
7
2024-A-218、2024-A-218-1
1.向井下供电“双回路”未按标准设置失压保护功能;2.未严格按照《21402综采工作面煤柱段施工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排放钻孔,《21402综采工作面煤柱段施工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要求51#-81#综采液压支架位置段向前方煤柱煤体施工排放钻孔,当煤厚大于2.5m施工排放钻孔43个,现场检查时,21402综采工作面煤厚达3m,只施工31个排放钻孔;21404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八循环(K509m-K569m)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30m,现场检查时,已掘进33m。
1.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对矿长王文庆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对矿长王文庆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8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1-10
8
﹝毕﹞煤安决﹝2023﹞18号
(一)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且进行作业。214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有两部双速绞车,2023年9月7日早、中、晚班煤矿均未对第二部绞车设置地点开展瓦斯检查,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期间21402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作业。2.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实际未分别配备负责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只配备技术员崔传斌1人负责采煤、掘进技术工作,张前海1人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五项的规定;(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800运输石门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滚筒处没有设防护栏;21402运输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头驱动滚筒处未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要求。2.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2140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的T0甲烷传感器距切顶线2.4米(现场实测),不符合距切顶线≤1米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的要求。3.1800运输联络巷JH-8型绞车、21402轨道联络巷绞车前方未安装防止钢丝绳反弹的防护网,不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不符合《矿用辅助绞车安全要求》(GB20180-2006)第4.8条的要求。4.21402运输联络巷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巷道段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实际未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未配备监测监控技术员,防突机构负责人由矿长兼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1402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不到位,液压泵站出口压力设计为30MPa,实际只有20MPa;工作面多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部分仅有10MPa;部分液压支架压力达45MPa,大于液压支架最大支撑力;第67-73号液压支架未接顶严实;运输巷下帮超前压力显现严重,下出口往外60m段已经有位移现象;回风巷内多处片帮,支护质量和强度达不到要求,利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工字钢腿作为永久支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2023年8月12日0时17分起煤矿21402采煤工作面过M16煤的煤柱影响区域期间工作面片帮,片帮区域煤体瓦斯解析造成T0、T1、T5、T2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监管部门在瓦斯超限核查后要求煤矿“必须进行矿压监测,掌握周期来压步距和矿压显现规律,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支架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加强应力集中区域排放钻孔施工管理,过应力集中区时严格按照排放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煤矿未严格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煤矿编制的《21402综采工作面煤柱段施工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煤柱影响区域施工28个直径75mm、孔深8~10m排放钻孔,但2023年9月7日施工的排放孔孔深仅4~5m,未补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造成2023年9月8日21402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煤柱影响应力集中区域片帮,导致工作面T0、T1、T2甲烷传感器和二采区回风甲烷传感器、总回风甲烷传感器相继发生超限报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情况且进行作业。2140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有两部双速绞车,2023年9月7日早、中、晚班煤矿均未对第二部绞车设置地点开展瓦斯检查,瓦斯检查存在漏检,期间21402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作业。2.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实际未分别配备负责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只配备技术员崔传斌1人负责采煤、掘进技术工作,张前海1人负责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990000.00元)。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1800运输石门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尾滚筒处没有设防护栏;21402运输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头驱动滚筒处未设置防护栏和警示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要求。2.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2140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的T0甲烷传感器距切顶线2.4米(现场实测),不符合距切顶线≤1米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2.1的要求。3.1800运输联络巷JH-8型绞车、21402轨道联络巷绞车前方未安装防止钢丝绳反弹的防护网,不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不符合《矿用辅助绞车安全要求》(GB20180-2006)第4.8条的要求。4.21402运输联络巷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巷道段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实际未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未配备监测监控技术员,防突机构负责人由矿长兼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 (四)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1402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不到位,液压泵站出口压力设计为30MPa,实际只有20MPa;工作面多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部分仅有10MPa;部分液压支架压力达45MPa,大于液压支架最大支撑力;第67-73号液压支架未接顶严实;运输巷下帮超前压力显现严重,下出口往外60m段已经有位移现象;回风巷内多处片帮,支护质量和强度达不到要求,利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工字钢腿作为永久支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1)2023年8月12日0时17分起煤矿21402采煤工作面过M16煤的煤柱影响区域期间工作面片帮,片帮区域煤体瓦斯解析造成T0、T1、T5、T2甲烷传感器相继超限报警,监管部门在瓦斯超限核查后要求煤矿“必须进行矿压监测,掌握周期来压步距和矿压显现规律,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支架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加强应力集中区域排放钻孔施工管理,过应力集中区时严格按照排放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煤矿未严格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2)煤矿编制的《21402综采工作面煤柱段施工排放孔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煤柱影响区域施工28个直径75mm、孔深8~10m排放钻孔,但2023年9月7日施工的排放孔孔深仅4~5m,未补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造成2023年9月8日21402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煤柱影响应力集中区域片帮,导致工作面T0、T1、T2甲烷传感器和二采区回风甲烷传感器、总回风甲烷传感器相继发生超限报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元)。 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1210000.00元)。
2340000.00元
毕节市能源局
2023-11-01
9
2023-181
21404综采工作面50-99号支架未接顶,割煤后未及时移架,1-99号支架段煤壁片帮。
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0-27
10
2023-165
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①二采区轨道上山提升绞车的天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为27.9,小于40,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且天轮安装位置不合理;②二采区轨道上山提升绞车松绳保护不符合要求;③二采区轨道上山提升绞车主、副钢丝绳规格不统一;④二采区轨道上山设置的挡车栏未按要求设置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⑤21402运输巷变坡点未安设阻车器。
鉴于煤矿有3台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量后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35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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