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乾升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果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C3FBRL7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粮管所院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60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和16日分别从赣中现代商贸物流园的高安市冷勇军南货销售部购进3件生姜(1件/7kg),购进价是75元/件(10.71元/kg),销售价是11.96元/kg。上述涉案生姜于2025年9月16日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9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就样品真实性和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复检申请且未能提供有效的溯源信息资料,致溯源工作无法进行。至案发时止,涉案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2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和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1元;罚款4749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
4749.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