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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300660801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61号汇城广场二层82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4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21-04-27
(2021)津0110民初2667号
健康权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5
2019-11-27
(2019)津0110民初9216号
健康权纠纷
贾**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李*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6
2019-12-09
(2019)津0110民初921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贾**与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31
2018-05-04
(2018)津0110民初37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魏**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14
2018-05-15
(2018)津0110民初406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魏**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6-29
2018-06-15
(2018)津0110民初48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6-20
2018-05-15
(2018)津0110民初4065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31
2018-05-15
(2018)津0110民初40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5-07
2018-05-07
(2018)津0110民初382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魏**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5-07
2018-05-07
(2018)津0110民初38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28
2018-04-25
(2018)津0110民初36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4-28
2018-04-25
(2018)津0110民初3598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先锋路分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东丽市监处罚〔2026〕380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委托清远市家维电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先锋路店)制冷机组内安装两台气液分离器,具体信息如下:1、产品名称:气液分离器D02-0-0243-0000-01,产品编号:201900426,压力容器类别:Ⅱ,设计压力:1.7 MPa,容积:0.037 m3,制造日期:2019年6月,制造单位:大连雪山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产品名称:气液分离器D00-0-R005-169-00-1,产品编号:202102167,压力容器类别:Ⅱ,设计压力:1.8 MPa,容积:0.1 m3,制造日期:2021年12月,制造单位:大连雪山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压力容器自2026年1月23日超市门店开业时投入使用,直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始终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检查时,制冷机组高压压力表显示压力为1.77 MPa,证明上述气液分离器处于在用状态,且满足《特种设备目录》关于压力容器的定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22日前办理涉案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2026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中办理涉案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且制冷机组高压压力表显示压力为1.9 MPa,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涉案压力容器仍未办理使用登记,且处于在用状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2026年7月6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瑞辉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两台压力容器(产品编号分别为202107965和202300280)安装告知,计划更换原有压力容器。当事人于2026年7月13日办理新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标志,使用标志已张贴在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原两台压力容器停用并作报废处理,至此整改完毕,安全隐患已消除。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2
津市监丽万罚﹝2024﹞18号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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