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永康罗炯红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丹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2MA6EJ2HC6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永康乡场坝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4]26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进行销售时未认真履行化妆品经营自查义务,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货架上待销售的“韩纪水光嫩肤美手霜”共3瓶、“拉芳啫喱水”共2瓶,按化妆品标签载明的截止使用期限推算已分别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168天、353天。经调查统计,并经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中确认,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按进货价计算)为:1、“韩纪水光嫩肤美手霜”3瓶×5元∕瓶=15元;2、“拉芳啫喱水”2瓶×7元∕瓶=14元。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9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零售时未建立销售台账,所以至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经询问、调查后,当事人罗炯红对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有如下证据材料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及其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食品、日杂百货等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格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化妆品的相关情况和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实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情况、涉案化妆品的限期使用日期及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