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义民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宗灶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0R85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58号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3
(2024)浙0782民初713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陈**
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卫医罚﹝2025﹞8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医罚〔2025〕83号 案件名称:义乌义民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义乌义民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义乌义民综合门诊部于2024年3月10日、6月2日在为患者张某博、张某昆实施手术治疗时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同期在为患者张某博、张某昆开展诊疗时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共涉及2名患者。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37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2月3日
对义乌义民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7000元;
370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5-12-03
2
义卫医罚﹝2025﹞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医罚〔2025〕64号 案件名称: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在2025年6月18日、6月19日为患者张某开展诊疗活动中,张某某作为诊疗医生未按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填写门诊病历,造成门诊病历记录内容字迹潦草,内容无法辨认,涉及1名患者。门诊部取得的《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施室备案证书》防护等级为BSL-1,于2025年6月18日为患者张某开展乙肝、丙肝、梅毒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肝、丙肝、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并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被列为第三类危害程度的病原微生物,门诊部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9月23日
对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2000元;
120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5-09-23
3
义市监处罚﹝2025﹞6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在案失效的医疗器械;3.罚款20100元;4.没收违法所得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在案失效的医疗器械;3.罚款20100元;4.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01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4
义卫医罚﹝2024﹞6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卫医罚〔2024〕60号 案件名称: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名称: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林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4日,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涉及1名患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6月28日
对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2000元;
120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4-06-28
5
义卫医罚﹝2023﹞50号
被处罚人: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JX0R855现已查明:2023年06月12日,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
对义乌金杭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20000.00元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