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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夏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03MAC1LJFQ4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城南开发区滩头二组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5〕1190号
经查明,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15日起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烟草制品,该批烟草制品有12个品种共20.9条,货值金额4487元。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购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为:真龙(起源)2.1条,进货价是225元/条,销售价是250元/条;真龙(鸿韵)1.5条,进货价是183元/条,销售价是200元/条;真龙(致青春)1.5条,进货价是122元/条,销售价是140元/条;真龙(轩云)1.2条,进货价是145元/条,销售价是160元/条;真龙(美人香草)1.3条,进货价是178元/条,销售价是200元/条;84软盒玉溪2条,进货价是215元/条,销售价是230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进货价是318元/条,销售价是350元/条;软盒黄鹤楼(蓝)3条,进货价是183元/条,销售价是200元/条;芙蓉王(硬)2条,进货价是220元/条,销售价是250元/条;南京(炫赫门)2.5条,进货价是158元/条,销售价是180元/条;贵烟(跨越)1.6条,进货价是220元/条,销售价是250元/条;黄鹤楼(硬8度)1.2条,进货价是175元/条,销售价是200元/条。 2025年8月7日,上述尚未售出的烟草制品共12个品种18.6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广西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5〕28号)文件计算,货值4070元,被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在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和数量为:真龙(起源)2条,真龙(鸿韵)1条,真龙(致青春)1条,真龙(轩云)1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84软盒玉溪2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软盒黄鹤楼(蓝)3条,芙蓉王(硬)2条,南京(炫赫门)2条,贵烟(跨越)1.6条,黄鹤楼(硬8度)1条。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间共销售出:真龙(起源)0.1条,真龙(鸿韵)0.5条,真龙(致青春)0.5条,真龙(轩云)0.2条,真龙(美人香草)0.3条,南京(炫赫门)0.5条,黄鹤楼(硬8度)0.2条,共7个品种2.3条烟草制品,共获得利润45.6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陆角(¥45.60); 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 以上一二项合计壹仟捌佰肆拾伍元陆角(¥1845.60)。
1800.00元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2
防区市监处罚〔2025〕666号
经查明,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烟草制品,该批烟草制品共16个品种13.3条,商品货值共2220元。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购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为:真龙(状元)1条,进货价是138元/条,销售价是150元/条;真龙(轩云)0.5条,进货价是152元/条,销售价是160元/条;真龙(起源)0.7条,进货价是227元/条,销售价是250元/条;真龙(硬凌云)0.5条,进货价是166元/条,销售价是180元/条;真龙(珍品)1条,进货价是110元/条,销售价是120元/条;真龙(鸿韵)0.6条,进货价是182元/条,销售价是200元/条;双喜(硬经典)1条,进货价是132元/条,销售价是150元/条;双喜(软经典)0.5条,进货价是99元/条,销售价是110元/条;玉溪(软)1条,进货价是220元/条,销售价是230元/条;利群(新版)1条,进货价是152元/条,销售价是170元/条;利群(长嘴)0.5条,进货价是205元/条,销售价是22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进货价是110元/条,销售价是120元/条;云烟(硬云龙)0.5条,进货价是132元/条,销售价是150元/条;芙蓉王(硬)0.5条,进货价是228元/条,销售价是250元/条;南京(炫赫门)1.5条,进货价是160元/条,销售价是18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5条,进货价是108元/条,销售价是120元/条。 2025年5月15日,该批烟草制品共16个品种共9.3条,货值1525元,被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在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和数量为:真龙(状元)0.6条,真龙(轩云)0.4条,真龙(起源)0.4条,真龙(硬凌云)0.3条,真龙(珍品)0.9条,真龙(鸿韵)0.3条,双喜(硬经典)0.5条,双喜(软经典)0.4条,玉溪(软)0.7条,利群(新版)0.6条,利群(长嘴)0.3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8条,云烟(硬云龙)0.3条,芙蓉王(硬)0.4条,南京(炫赫门)1.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2条。 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间共销售出:真龙(状元)0.4条,真龙(轩云)0.1条,真龙(起源)0.3条,真龙(硬凌云)0.2条,真龙(珍品)0.1条,真龙(鸿韵)0.3条,双喜(硬经典)0.5条,双喜(软经典)0.1条,玉溪(软)0.3条,利群(新版)0.4条,利群(长嘴)0.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2条,云烟(硬云龙)0.2条,芙蓉王(硬)0.1条,南京(炫赫门)0.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3条,共16个品种共4条,共获违法所得62.4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肆角(¥62.40);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3
防区市监处罚〔2025〕1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4日被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止,从不同的烟草专卖零售店零散购进烟草制品,擅自放置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该批烟草制品有14个品种共9.3条,货值158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烟草制品的进货品种、数量、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为:1.真龙(硬凌云)购进0.5条,进货价是152元/条,销售价为180元/条;2.真龙(致青春)购进0.5条,进货价是120元/条,销售价为140 元/条;3.真龙(起源)购进0.4 条,进货价是220元/条,销售价为250元/条;4.真龙(佳韵) 购进0.5条,进货价是220元/条,销售价为250 元/条;5.真龙(鸿韵)购进0.4条,进货价是175元/条,销售价为200元/条;6.真龙(珍品) 购进1条,进货价是80元/条,销售价为100元/条;7.红塔山(硬经典100)购进0.5条,进货价是100元/条,销售价为120元/条;8.云烟(紫)购进1条,进货价是120元/条,销售价为140 元/条;9.黄金叶(乐途硬)购进0.5条,进货价是175元/条,销售价为200元/条;10.玉溪(软)购进0.5条,进货价是210元/条,销售价为230 元/条;11.利群(新版)购进0.5条,进货价是135元/条,销售价为160元/条;12.利群(软蓝)购进0.5条,进货价是155 元/条,销售价为180 元/条;13.黄鹤楼(硬金砂)购进1条,进货价是135元/条,销售价为160 元/条;14.南京(炫赫门)购进1.5条,进货价是155 元/条,销售价为180 元/条。 2024年11月4日,上述尚未售出的烟草制品14个品种共6.7条,被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分别为:真龙(硬凌云)0.3条、真龙(致青春)0.4条、真龙(起源)0.3 条、真龙(佳韵)0.4 条、真龙(鸿韵)0.3条、真龙(珍品)0.8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4条、云烟(紫)0.5条、黄金叶(乐途硬)0.4条、玉溪(软)0.4条、利群(新版)0.4条、利群(软蓝)0.4条、黄鹤楼(硬金砂)0.5条、南京(炫赫门)1.2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通知》(桂烟计〔2024〕25号)计算,该批烟草制品的货值共1147元。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间共销售出:真龙(硬凌云)0.2条、真龙(致青春)0.1条、真龙(起源)0.1 条、真龙(佳韵)0.1 条、真龙(鸿韵)0.1条、真龙(珍品)0.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0.1条、云烟(紫)0.5条、黄金叶(乐途硬)0.1条、玉溪(软)0.1条、利群(新版)0.1条、利群(软蓝)0.1条、黄鹤楼(硬金砂)0.5条、南京(炫赫门)0.3条,获得利润61.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朱振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及经营者朱振铭的身份信息; 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城烟移〔2024〕第1648号)1份、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9份,证实防城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情况及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移交本局处理的事实; 3、朱权彩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朱振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朱权彩的身份信息及其受经营者朱振铭委托的权限; 4、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壹元陆角(?61.60); 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以上一二项合计柒佰陆拾壹元陆角(?761.60)。
700.00元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4
防区市监处罚〔2023〕32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添意商行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壹元(¥21.00);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1000.00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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