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俊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665200752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10
2020-07-20
(2020)浙01民终3469号
合同纠纷
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9
2020-01-19
(2019)浙0105民初8077号
合同纠纷
杭州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2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乌骨鸡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在经营涉案食品时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和食品的相关信息,未有效保存产品合格证明,本局曾于2023年5月30日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改正。本案货值金额142.7元,违法所得142.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贰元柒角(¥142.70元);2.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综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没款壹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15142.70)。<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伍仟元(¥5000.00)。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贰元柒角(¥142.70元);2.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综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没款壹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15142.70)。
25142.7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